安置用地是否纳入征地范围,由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单独进行征地审批;经人民征地批准转让农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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