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根据文件规定,两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两规对象只能是党员,两规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两规的时限也有了约束性的规定。
文件中的两规就是人们常说的双规。近年来,绝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可以说,双规在反腐败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在群众中也赢得了极高的声誉。这是一件令贪官闻风丧胆、让群众拍手称快的反腐利器,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应该说,在近年来的双规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一,超范围。双规只是党内的一种纪律检查措施,它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党员。这是双规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中央纪委办公厅2000年1月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也曾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甚至对私营企业不是党员的老板也实行双规。
与双规类似的还有双指。
双规源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简言之,双规的执行主体是纪检机关,双指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双规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双指的对象是违反政纪的行政干部,其适用范围应该有严格限界。
二,无时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双规是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规定的时间有多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完全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少则几日,多则数月,有案可查的双规时间是1年零6个月。对此,两文件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而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这种规定非常必要。
三,太随意。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要不要双规?双规的时间多长?往往基层的某一级纪检组织就能决定和实施。这种随意性,非常不利于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针对这种情况,两文件规定,可行使双规者仅为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并作出了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必须向上级纪检机关备案的规定。
双规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相关领导人强调了依法执纪的重要性。在一次会议上也强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运用政策,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总之,反腐倡廉也要依法进行。在法治尚未建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双规当然是反腐倡廉的一种有益且必要的补充。但这种拾遗补缺,只能是一种过渡办法。由于受中国现实的制度约束,双规可能还需要沿用相当一段时间。但随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双规应该逐步收缩权力,正如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处长蔡晓所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两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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