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不可替代性。
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并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断,而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换言之,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唯一根据,交通事故事实只能通过证据予以证明、证实。如果证据收集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就无法形成周密有效的证据链,从而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则无法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当然无法确定当事人责任,更谈不上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无法确定。因此,收集证据无疑是确认交通事故事实所必须开展的基础工作。
与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现场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易变性、暴露性、阶段性、开放性、交通事故现场封闭保护短时性等特点,与之相对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也具有勘查过程一次性、时间紧迫性、现场勘查开放性、环境恶劣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交通事故证据收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如果忽视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将无从谈起,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陷入十分被动的泥潭,交警部门的办案公信力将受到公众的质疑,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在整个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中处于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具有其他证据收集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不可替代性。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