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使用的用语是审讯,而纪委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用语是谈话记录。纪委办案方式和司法机关办案方式类似,即纪委两个以上的人,有记录的,有提问的,记录结束后,被问的人可以查阅,然后签字并按指印。如果被谈话的人是被双规的,一般地点在纪委的办案场所;如果是未被双规的人,可以在纪委的办公室或者其他地点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使用的用语是审讯,而纪委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用语是谈话记录。方式和司法机关办案的方式类似,即纪委两个以上的人,有记录的,有提问的,记录结束后,被问的人可以查阅,然后签字并按指印。如果被谈话的人是被双规的,一般地点在纪委的办案场所;如果是未被双规的人,可以在纪委的办公室或者其他地点进行。
纪 委 审 讯 地 点 : 哪 些 地 方 可 以 进 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第四节,第四十八条,纪委审讯地点可以在哪些地方进行?
根据该条款规定,纪委审讯地点应当为具有监察工作场所的场所。这些场所应当符合监察工作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该条款规定,审讯地点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审讯工作的安全和保密。因此,纪委审讯地点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使用的用语是审讯,而纪委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用语是谈话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第四节,第四十八条,纪委审讯地点可以在哪些地方进行?根据该条款规定,纪委审讯地点应当为具有监察工作场所的场所,这些场所应当符合监察工作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该条款规定,审讯地点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审讯工作的安全和保密。因此,纪委审讯地点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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