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易服留发体现的中国法治进步
时间:2023-04-21 18:00:45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很多文章都提到,穿囚服是使罪犯标签化,是有罪推定的表现。有罪推定是中国传统法制文化遗留下来的文化病毒,在慢慢历史长河中,根深于中国每一个人的心里。有罪推定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害。如何让无罪推定深入中国人的内心,深入骨髓,这次司法改革已经探出了枝头。

老生常谈的法理常识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以此来论,让被告穿上“囚服”,很容易给人造成被告便是“罪犯”的错觉,进而干扰司法工作者的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一定的伏笔。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但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司法部门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因此,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怎样对待在押被告人这样的特殊群体,不穿囚服在法庭上受审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表面上看,禁穿囚服受审是件小事,但它却是法治的体现,表明司法机关办案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当然,言论自由没有错,但是民众对案情其实并不了解,或者只是通过媒体报道之后的变相了解,对事实根本没有清楚的认识。然而,民众的正义是朴素的正义观,用他们的正义观来对罪犯进行言论审判并不科学合理。而民众的审判方式已经陷入有罪推定为主的将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来审判。他们要做的不是要洗脱罪名,而是该给他定什么罪。每个正常人都有阴暗心理,不仅有阴暗心理,还可以从阴暗心理中获得快感。比如莫言小说《檀香刑》中冷漠的大多数对凌迟的围观,他们通过别人的痛苦中获得一种刺激的快感,因为在他们用他们的手段完成了一场大众审判,完成了一场众志成城的舆论审判,是大众的狂欢,是杀死一个人的狂欢,因为他们用自己的力量胁迫法院杀死了一个人,这个人不是法院审判定罪量刑的罪犯,大众用一个人的死亡完成了他们心里阴暗的集体发泄,这也是中国重刑主义的源头,执政者也乐意利用大众这种扭曲的心里,这是他们愿意看到的,也是大众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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