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它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全文7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