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调整的是刑事责任关系。从刑法规范的功能看,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刑事责任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同。其他法律由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组成,而刑法中仅有制裁性规范。因为刑法并不调整合法行为,刑法仅制裁犯罪行为,所以人们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不会看到违反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看到的均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就是说刑法只调整刑事责任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
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来看,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刑事责任关系。我国司法机关的全部刑事司法活动,其中心皆不出保证正确、合法、及时确定、追究和实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范围。离开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目的,便无法正确认识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刑法调整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对各方面重要的社会关系都能起到调节作用,必然与其他部门法发生法律关系调节的竞合,产生诸多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刑事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和发展,因而亟待进行全面、深入的研讨。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学会承办的201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日前在天津市召开,与会代表围绕理论议题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和实务议题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展开研讨。
刑事一体化视阈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有论者提倡以刑事一体化为理论支撑,在两个部门法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加强二者的融合与贯通,以实现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但这需要克服我国刑法与刑诉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协调性不够的问题。例如,需要对社会危险性概念在刑法和刑诉法中的不同解释作出回应;应当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进行界定,确定证据采用标准;应当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对刑法文本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等。
发展与变革:民法理念影响下的现代刑法。有论者认为,刑法谦抑观、恢复性司法等理念的兴起以及刑事自诉制度的扩大适用等现象均表明,现代的刑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在权利保障上有所契合,并将此现象称为刑法民法化。但亦有论者通过分析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归属,指出刑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质的差别,所谓刑法民法化不过是刑法本质的回归。此外,有论者在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问题时引入博弈均衡的方法;有论者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提出破解之道。
行刑衔接立法形式之完善。有论者从行政刑法的角度提出实用主义的行政刑法概念,认为通过制定与刑法相衔接的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标准来实现行政处罚的司法化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出现交叉时应当适用的原则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另有论者认为应确立以刑定罪的新观念,提高定罪门槛,废止单处罚金刑,将分流出去的各种危害行为由不同领域的行政法规加以处置,刑法则集中力量对危害及其严重的行为进行制裁。
此外,与会者还探讨了刑法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环境法、食品安全法等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打通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研究壁垒,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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