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拍卖产权程序是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拍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向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接着,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以不低于评估价作为底价通过产权交易所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收益要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并将拍卖的有关情况报委员会备案;最后,上述资产为土地的,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
在人民法院进行资产拍卖时,如果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资产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如果没有担保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资产拍卖后,如果经过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此物所蕴含的金钱价值不为大家所接受,会降价再次进行拍卖。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价值为宗旨对降价拍卖或变卖进行权衡。如果非要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变卖,而其又不见踪影,只能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此既浪费时间,又得不到各方理想的结果。所以,法院不应降价拍卖,应直接裁定以流拍价变卖该财产给案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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