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犯过罪的人都不能担任拍卖师
拍卖师的良好品行和操守则是其所在的企业乃至拍卖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道德基础。拍卖法在规定拍卖师的条件时,对拍卖师应当具备的良好品行和操守特别重视,将“品行良好”确立为担任拍卖师的一个重要的法定标准。而且特意对三种人作了专门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即“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则明确将“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作为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明文规定“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所有这些规定足见良好的品行和操守对于拍卖师是多么的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有一些人片面地理解了拍卖法关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的这一禁止性规定。错误地认为,只要犯过罪,就不能担任拍卖师。正确理解拍卖法的这一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要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在禁止之列。
犯罪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和管理者,对于危害既定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了犯罪的定义,即一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表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得以成立的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就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禁止性的规定,从而触犯了刑法;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惩罚性。
犯罪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各样的分类,依据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因此故意犯罪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故意犯罪,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如某出租车经过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的乘客伤亡的结果。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必须要由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明显不同,故意犯罪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刑法才将其列为犯罪,规定了刑罚措施。这也正是拍卖法并不禁止过失犯罪者担任拍卖师的立法依据。
二是要注意,并不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人都不能担任拍卖师,还必须同时满足“受过刑事处罚”这一条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故意犯罪的人都必然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犯罪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主观上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处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因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和“受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是“受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才能施用刑罚;而“受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并警戒其他人犯罪的制裁措施。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都受到刑罚处罚,比如具有法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处以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通过量刑来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量刑时要考虑许多因素,即量刑情节。比如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都是量刑时要酌定的情节。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等,都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对于这些虽然有故意犯罪,但是却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人,符合其他条件时是可以允许其报考拍卖师资格的。
另外,法律只禁止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担任拍卖师,但是并不禁止他们从事其他与拍卖有关的合法活动,比如,依法申请成立拍卖企业,或成为拍卖企业内除拍卖师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等等。
全文2.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