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的级别是多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上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以上至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如何处理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特别重大事故,应当自三十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内,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事故单位应当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预防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预防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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