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假如房产并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手续,那么,物业费用应该由真正实际居住和利用这所房子的一方来承担。
然而,若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之中已经针对物业费用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应该遵循这些规定进行实施。
如果双方均未曾居住以及使用过此套房屋,那便很可能需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倘若经过协调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可能需要参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关系来决定由谁来支付物业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