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在给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民政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国务院、中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对因配偶原因造成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离婚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所受的优待可以取消。
能否与精神病配偶离婚?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能够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当夫妻一方提出与精神病人离婚时,精神病人成为被告。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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