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支付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的150%、200%和300%的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依照本规定支付。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劳动者不得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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