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申请赔偿?7种决定不起诉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xxxxxx介绍,在调研和就该《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
据此,《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xxx说。
可申请赔偿的7种决定不起诉情形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7种侵犯财产权情形
《解释》还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据了解,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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