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有哪些误区
时间:2023-03-26 17:52:11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其他。

一、劳动合同条款怎么定违约金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方式是什么

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是两年,补偿方式是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2)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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