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的房地产所面临的是征收拆迁时,租赁户有如下几种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一种,由于此问题属于法定政策变更,即法律规定造成的责任方无法预知和避免的情况,租赁人具有单方面解除租赁契约的权利。
而且,终止租赁合同之后,其有权追讨尚未届满期间的租金。
第二种,租赁户可以与房地产的所有者进行磋商,以便在所有者完成产权交换后,能够再次与所有者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第三种,租赁户有资格向拆迁方提出索赔申请,争取获得相应的房屋迁移补偿费用。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人拥有与业主协商提前结束租赁合约并追索未到期租金权利;
或者在面临拆迁的情况下,另行启动租赁合同的续订。
若选择续约,业主需设法进行产权替代,且替换后的房产仍应继续由原租赁人承担承租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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