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时间:2023-04-04 16:21:09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二、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三、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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