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胜任工作是否符合法规?
时间:2023-07-05 21:35:17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以旷工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旷工的规定,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旷工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业的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何避免出现员工长期旷工

1、用人单位应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当中,且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严格遵循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叁个步骤: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以多种形式公示规章制度:

公司网站公布;

白板张贴;

员工手册发放;

培训;

考试;

传阅;

电子邮件通知。

3、因可能的不同塬因,如出现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不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时送达《督促催告函》,告知其因旷工可能会有的后果。之后仍若不归,且超出《督促催告函》所指定的合理期间的,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旷工规定用ems或挂号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在不能送达,或员工拒收、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劳动争议申诉、要求与其办妥离职手续,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的理由和法律法规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赔付员工相应的金额。但是如果员工违法了公司的法律条规,公司可以解雇员工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旷工是违反了公司制定的条规,企业以此为由开除劳动者,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赔偿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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