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对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均未作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可以将修改后的《公司法》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关系,
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中外合作经营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投资也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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