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可以推翻吗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可以被推翻。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等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双方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诚信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若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是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或存在重大误解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予以撤销。
另外,《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也可以因为情势变更的原因而被推翻。
二、人身损害赔偿已签和解协议能不能再起诉
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能不能再起诉,要看协议是否有效、协议履行的情况等情形而定。第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完全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契约合同关系。而对于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已对赔偿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全面充分得到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则必须在不违背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契约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即是在赔偿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各个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侵权权利人不知道赔偿的全部项目和标准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属了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则对于该条款则属于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对于遗漏的赔偿项目,作为当事人并无约定,赔偿权利人仍具有赔偿请求权。第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同时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因此,对于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项目和金额应该就是有效的,当事人则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全面履行所达成的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也像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以上知识就是对“人身损害赔偿已签和解协议可以再起诉吗”问题进行的解答,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能不能再起诉,要看协议是否有效、协议履行的情况等情形而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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