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职工的待遇
时间:2023-08-18 16:32:46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照发,次月起不再发给,按所在省市规定享有死亡待遇。

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政策。退休费用由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同,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养老金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一次性养老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最后一个月养老金8个月计算。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

工伤死亡职工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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