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以拒绝吗
不能。
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均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如果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被用人单位强制扣留,职工可以要求医院重新补办或者开具相关的证明,如果医院不同意补办,职工可以选择以下维权途径:
(1)起诉用人单位民事侵权;
(2)起诉医院民事侵权。
单位在工伤鉴定要求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吗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用人单位申请复查鉴定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复查,工伤职工必须接受。
员工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能否拒付伤残待遇
员工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以拒付劳动伤残补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应否享受伤残津贴、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等。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却主张享受伤残待遇的,单位可以拒绝。
相关法律可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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