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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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