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必须进行的事项。公司清算更多地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关。设计科学、合理的公司清算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责任主体承担组织清算的责任,债权人及股东有权对公司清算事务进行监督,清算组织只进行中立的清算,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并裁决清算争议。关键词:清算组织责任主体清算组织清算监督主体强制清算组织者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其股东对债权解散后不清算而束手无策,正是因为法律未为其设定如此的救济途径。债权人在清算组的组成问题上,享有与股东协商组成清算组的权利,但其权利并不能滥用。在公司现有可变现资产明显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其不应过多干涉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情况,以免不必要地加重公司负担,在此种情况下,其也可以要求公司以足额的财产提供担保。三、组织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清算组织责任时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组织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清算组织职责,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包括行政、刑事处罚与资格剥夺两方面。在追究其责任时应注意:
1、不能单纯处以罚款处罚,股东有可能通过暗中补偿或许诺给予补偿从而抵消处罚;
2、即使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要考虑行政处罚的力度,避免使用警告等轻型处罚,以免行政处罚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
3、行政、刑事处罚应根据组织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组织清算责任的情节轻重,规定不同的处罚尺度,施以不同的处罚;
4、无论进行何种处罚,都应对被处罚者并处资格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这一制度可以结合经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这既可以发挥处罚的惩戒作用,又可以起到处罚的预防作用。同时,笔者认为,推而广之,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和国民待遇的角度说,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应当与公司清算一样,实行大体相同的清算制度。秦绪启王爱李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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