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是无期的。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物权的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