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和股权收购的差异与利弊
时间:2023-07-07 20:15:14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企业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行为,主体是参与合并的公司。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果不同,合并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合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收购的效力改变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本身没有改变,仍然存在;

3、性质不同,企业合并必须经过企业双方协商达成合并协议,这是双方平等协商和资源合作的结果。在股权收购中,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不同。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做出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了友好的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并阻碍收购时,收购具有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作为法定合并,企业合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股权收购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也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权力机构的同意,也不需要债权人的保护程序。

企业合并的步骤

公司企业合并的步骤

一、订立合并协议

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该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表明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参与合并的公司债权人异议有阻止合并程序进行的效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五、主管机关批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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