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股权收购的初步意向进行协商。买方应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收购双方内部审批,被收购方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由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得到充分保护。
1.双方就股权收购的初步意向进行协商。这一阶段主要是购买者与目标公司和股东的接触;2、买方应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3、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4、收购双方内部审批:收购人为公司法人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收购人为自然人的,不需要审议表决。被收购方为公司法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5、被收购方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由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得到充分保护。
收购协议的签订与审批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收购办法》的规定,收购协议的签订与审批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在签署收购协议时,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并在协议内容上充分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其次,收购协议签订后,被收购方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交报告文本和相关文件,以便对其进行审批。
如果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予以批准。而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15日内提出反对意见,收购方应当在收到反对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改,重新提交批准申请。
在批准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对收购协议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进行审查,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总之,收购协议的签订与审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收购协议才能获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
收购协议的签订与审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收购协议才能获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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