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后,停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事故是比较严重的,往往会能责任车辆进行扣押,扣押事故车辆的时候就需要保管,因此当事人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
一、没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扣车吗?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
同时,各方赔偿权利人均提出书面申请放行事故车辆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为同一人的;赔偿义务人足额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担保合同的;保管期限届满,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协助扣押的法律文书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保管事故车辆;已经保管的,应当立经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担保可以选择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或者以事故车辆担保,并依法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无法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协商的,实行保证金担保。经通知,当事人30日内逾期未领取并经公告3个月仍未领取事故车辆和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违规超期保管事故车辆或者违规挪用、使用保证金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交通法拖车费多少钱
1、被拖车的车主并不需要支付拖车费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实施拖车行为的单位需要妥善保管被拖车辆,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有明确规定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坚持自己的权益,交警是不敢开票收费的,而真的没有义务向停车场缴费,因为其实与停车场完全没有法律关系。因此,车主有权不支付停车费,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权。
三、车撞人不结案车主有什么损失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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