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16年,为了应对国际价格歧视等国际掠夺性定价行为,美国将反倾销法的内容与反垄断法分离了十多年。该部分于1916年构成《美国关税法》第800~801条,美国于1921年对该条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1921年《反倾销法》。1979年,美国通过了《贸易协定法》,该法案废除了1921年的《反倾销法》,并在1930年的《关税法》中增加了第7章,以实施《反倾销法》的规定。自那时以来,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全面贸易和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对1930年《关税法》第7章进行了重大修订。美国的反倾销法具有非常复杂的结构。目前,美国的反倾销法规不仅包括1930年《关税法》第7章等成文法和美国国会通过的相关贸易法规中反倾销条款的内容,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条例,,以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相关判例
美国反倾销法直接推动了当代国际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建立。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是根据1921年《美国反倾销法》制定的,1994年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定》是从GATT第6条演变而来的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其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因此,当美国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美国国内反倾销法优于WTO《反倾销协定》的国际法,特别是当美国国内反倾销条例与WTO《反倾销协定》不一致时,美国的国内裁决显然会对所有在美国申请反倾销的人有利[1]
欧盟的第一项反倾销法规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共同体成员国(EEC)进口产品倾销和补贴的法规。此后,欧盟分别于1973年、1979年、1984年、1987年、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3年对其反倾销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目前生效的反倾销法是2004欧洲部长理事会通过的EC.461/2004,根据1992年2月7日签订的《欧盟条约》第1条的规定,欧盟的基础是三个共同体,三大共同体之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法律基础是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该条约第113条规定,共同体有权制定国内外贸易政策,包括关税税率。因此,欧盟反倾销法是对欧盟成员国原有反倾销法的统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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