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情形推定过错责任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在一般过错责任中,举证应由受害人承担,诉讼证明的义务与主张赔偿的权利是一致的,举证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在推定过错责任中,举证是由行为人来履行的。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并指示其提出无过错反驳理由,若无反驳理由,或者反驳理由不成立,就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人反驳证明的义务与承担赔偿的责任是相联系的,反驳证明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赔偿责任的免除。法律所创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简单沿用;这种规则将诉讼中的举证义务从受害人移转于行为人,着眼于行为人提出有无过错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这种民事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在判明事故因果关系和认定有无过错十分困难的特殊侵权行为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迅速而全面地获取证据,弄清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最早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损害、主人对雇佣人在执行受雇职务所致的损害,学校教师和工艺师对学生和学徒所致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父母,教师能证明自己不能防止损害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时可免除责任。法国民法的这一规定,以后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仿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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