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吗
时间:2023-03-13 19:52:46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一、承包地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

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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