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10级
有三级自理障碍: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提供工伤认定和受伤职工医疗救治的有关情况,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对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日起一年后,被鉴定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所在单位或者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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