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股东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互惠共利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2、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一、成立农村合作社的作用
1、最大的好处是国家有扶持政策,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
2、合作社相比公司具有与政府直接对话的权利,各级政府都不会小视合作社,因为合作社直接代表农民群体;
3、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比如统一采购农药化肥等农资;
4、合作社有利于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合作社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谈判力量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可以统一种养植规格和质量,有利于促进销售;
5、合作社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提高市场反应能力,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
合作社的每一位社员都可以称之为合作社的股东,其实股东和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普通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没有各位股东的投资公司是成立不起来的,在公司成立起来以后,如果经营得当,各位股东都是可以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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