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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