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轮消化期内药品调整后,我省“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前保留药品为82个(见附件),具体消化调出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本轮调整将磷酸铝等148个药品调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录,调出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各地在2021年7月31日前做好系统更新和既往费用结算工作,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药品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消化品种的调出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要认真做好消化调出药品的政策解释,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患者替代用药的保障工作。
哈尔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哈市对参加哈尔滨市市级统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本次调整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5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三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75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0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5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0元。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到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哈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哈市最低生活标准。
(原标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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