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了安老赖唯一的房屋,债权人收回了该房屋拍卖损失。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债权人的制度红利。司法实践证明,以往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时,法院不能执行。各界人士对此反应强烈。很多情况下,由于债权无法及时收回,债权人往往处于无生命状态,而一些老赖明明有房地产和财产,却无法执行。但现在,老赖人不能再拿“一套房”当挡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执行细则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增加债权人胜诉的几率。第二,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有义务赡养被执行人的人名下有其他必要的住房,例如,如果你是老人,那么虽然你名下有房子,但你的儿子有很多房子,可以保证你的生存。
在第二种情况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不动产的,会有不动产,甚至多个不动产,但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转让自己的不动产不动产,造成只有一个不动产,这不是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职责。
第三种情况,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标准,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住房周转。同时,《规定》还提供了选择性方案,或者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价格变动中扣除5-8年租金。这实际上是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配合实施。
在第四种情况下,如果执行依据本身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执行。但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租一套房子,可能有周转期,因此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综上所述,法院对“独居”的强制执行,不仅给老赖以沉重打击,而且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致使他无家可归。
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要有良好的制度设计,降低债权人成本,增加失信者负担。有条件可执行的“独居”新规的实施和强力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压缩老赖的居住空间,迫使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从而增强辩护人的信心,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尊严,增强公众对规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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