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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唯一住房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2023-05-12 2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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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唯一住房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具体如下: 1、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 执行唯一住房应该考虑以下条件: 1、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有未成年子女的,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居住需求为优先考虑因素; 2、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收入、负债等经济状况; 3、协议或判决的公平性:协议或判决应当公平、合理,避免一方受到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4、对社会的影响:离婚涉及到的房屋归属问题,也应当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执行唯一住房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处住房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均有居住需求,那么在协议或者判决中应当确定该住房的归属。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离婚后双方及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权益,避免离婚引发的住房问题导致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成长的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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