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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 据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名老赖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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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 据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名老赖的唯一住房通过拍卖变现,债权人通过竞拍得到房屋挽回损失。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一项制度红利。 司法实践证明,以往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一些老赖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可如今,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来做挡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新规,将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加债权人的胜算。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也要及时处理,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执行的。以上就是“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全部内容,阅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检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确实对房地产执行有限,即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所需的住宅,法院可以检查,但不得拍卖、出售或偿还债务。但是,这里的必要的住宅和常说的唯一的住宅大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在民事执行中,这种必要性限制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范围内,超过需求,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为了避免误解,《检查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生活所需的住宅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住宅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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