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抵押能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抵押在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超过期限,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在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执行。唯一住房抵押可以通过置换或租赁两种方法进行偿债。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只需要不低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面积就可以。
一、唯一住房抵押能否执行
唯一抵押房产能强制执行。
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名下有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法院明确居住标准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执行。
二、唯一住房抵押如何执行偿债
唯一住房抵押执行偿债有置换或租赁,两种执行方法。
执行的具体办法有置换或租赁,只需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需即可。在具体执行中,生活必需可以根据当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制定。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只需要不低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面积就可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唯一住房执行条件
唯一住房执行有以下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4.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5.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6.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
7.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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