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1年,我与B公司签定1年的劳动协议,协议中规定协议期满后如不与B公司续约,则我2年内不得自行组建、供职于同类型企业,同时B公司给与我相应经济补偿。
去年8月合同期满,我离开B公司,3个月内多次依据合同索要经济补偿,皆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去年12月,我应邀加入与B公司属同类企业的X公司,并与其签定了3年的工作协议,其中包括提前解约赔偿金一项。
本月初,B公司在没有事先告之的情况下,在我的原工资卡中打入人命币若干(低于本人在C公司单月的收入),并以此要求本人离开现所在单位。
我想问我是否还有义务履行与B公司的相关协议条款?如履行该条款,我是否需要支付C公司赔偿金?龟龟一号
答:我认为本案中由于你违反了与B公司的约定而使你进入了一种两难状态。即如果你不解除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则违反了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按B公司的约定履行,则你必须解除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你应当权衡两种可能性的后果,选择对你较为有利的一种方式操作。
对于你与B公司的约定,你与B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在B公司未及时对你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你应当及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付补偿金。而你没有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履行义务,而是又违反约定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你要为现在你的违约行为负责。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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