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城市居民王先生从农民陈先生手中买下了大兴的一个农家院。此后,院落被拆除,王先生拿到了18万余元的拆迁款。陈某得知此事后,起诉要钱。记者11日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王先生将2.3万余元交给陈某拆迁。1995年,陈某以6.5万元的价格将自家宅基地上一套113平方米的房子卖给了王先生。2001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王先生获得拆迁补偿18.8万元。2007年,通州宋庄画家“小产权房”案,让不少卖宅基地房子的农民看到了“钱”的路子,起诉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房。陈某出售的房子此时已被拆除。陈某决定起诉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应返还近12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出售宅基地。王先生和陈先生之间的房屋交易应视为无效。同时,法院认定,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陈某通过公平交易取得了相当于当时房屋价值的6.5万元房款。由于拆迁中房屋价值增值,陈某在确认合同无效并能获得一定利益后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虽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系房屋升值所致,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安置的基本补偿。王先生没有从中获利,王先生退还拆迁款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按20%的比例将拆迁款(不含房价)退还陈先生,数额为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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