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办理所需手续和资料
时间:2023-07-06 20:22:33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军人离婚的首先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

军人离婚需要下列材料:

1、双方身份证明。

2、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4、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6、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与部队军人离婚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与部队军人离婚需要准备的东西如下: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近期每人两张免冠照片;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意见;

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

3、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6、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注意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应显示“已婚”字样,如未显示,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能协议离婚;

2、《结婚证》原件;

3、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在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的过程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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