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就虚假出资进行报案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设立注册登记证明、公司章程文本、出资意向文本、工业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材料;
2、提供被控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证明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护照、公司人员登记表等;
3、提供相关的照片或实物,如房屋设备、柜台、原料、商品、产品、器材、支票、汇票等;
4、提供被控告人未交货币、实物、未转移财产权或证明被控告人抽逃出资金额巨大行为、证明嫌疑人后果严重行为、证明行为人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等相关材料。
三、对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对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但是,谁对案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呢?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担证明责任的。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是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并富有效率地进行。
这里的“主张”,是指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法律事实,而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事实声明后,其构成一种主张。而对方当事人或单纯否认,则不构成新的主张;若做出积极抗辩,则又构成新的主张。按此规定,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而确定的,是先主张事实,然后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股东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应由已出资股东、公司及债权人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当事人承担
由此可见,虚假出资表现形式通常有虚假的银行对账单、未办理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等。当事人在报案之前,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证据的收集,只有提供给公安机关能够证明虚假出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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