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纳税人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第三条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方便的原则,规范城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及时受理和批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第二章减免条件和限额第四条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纳税人,经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给予减免。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承担政府强制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三)因政府规划、环境、社会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不能使用土地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五)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亏损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10%以上。第六条纳税人下列土地用途,无论有何种情况,均不得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一)国家限制或者不鼓励使用的工业用地;(二)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土地用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纳税人,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的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第八条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批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空港经济区、省直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减免税的审批工作。第三章适用方法和内容第九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即因风、火、洪等严重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自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起至年底后三个月,属于第(二)、(三)项的,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4)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和金额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2)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减免依据或者理由的证明材料;(五)税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应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纳税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网上服务大厅等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第四章批准和期限第十二条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上一年度和下一年度一次性批准的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视为特例。纳税人当年可以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后,应当按照批准机关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审核时不能提供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可以批准先享受免税,但纳税人应当补足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经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财务报表反映无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当在4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免税额。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第十七条减免税审查是在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的前提下,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关联性。第十八条减税、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减税、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税、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城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充资料的,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第五章后续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减免上一年度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退税、抵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减免税账户登记等相关工作。批准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省级税务机关报送《贵州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批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市、地税局每年5月20日前。贵安新区、贵州双龙空港经济区、省直属县(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统计表。第二十二条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并及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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