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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2024-07-10 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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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以上就是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的介绍,我们在进行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是对于不同的情况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的,每一种土地的减免的条件和年限是不同的,我们在进行减免之前要注意做好相关的区分的工作,按照相关的规定去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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