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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材料目录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三)年度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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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3)自用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区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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