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重新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关法律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认为仲裁庭可以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