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0月15日晚,方先生停在某小区内物业公司指定车位上的车被盗。2006年2月,保险公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方先生赔付19.5万余元。
2006年3月,方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称自己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物业公司没有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致使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应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车款6.4万余元。
[点评]:
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了方先生的车位费并为其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方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停车管理,没有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故应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有疏漏之处。对方先生车辆在小区内丢失,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停车管理单位的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到底应赔偿多少,法院可以根据方先生的实际损失和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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