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李先生也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
2008年3月李先生将电动车放于楼下。但第二天李先生的电动车被盗丢失。李先生找物业要求其赔偿。
物业认为,是盗贼将李先生的车辆盗走,物业没有责任所以不予赔偿。
由于协商未果,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共计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有过错,所以判决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李先生损失的80%,李先生自担20%。
马广宇律师:根据物业管理规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尽安全防范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确定原则,由于物业的过错与李先生车辆的丢失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没有将车辆放于规定的存放地点,对车辆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按比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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