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一小区的业主杨某将轿车停放在其租用的车库内,但没锁门,结果当晚轿车被盗,杨某认为轿车被盗和小区秩序维护员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有关,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做出判决,业主车辆被偷,物业必须赔偿业主10%的损失费。
杨某居住在余杭区天都花园小区,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终身物业费5080元,杨某在小区里租了一个车库用于晚上停放自己的雅阁轿车。2005年12月25日,杨某将车停在了车库内,但没有锁上车库的门。当晚,戎成武与其同伙窜入天都花园,偷走了这辆车,后来又把车子销赃了。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该车价值18万多元。
2006年10月9日,戎成武等人因犯盗窃罪等罪行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等刑期,杨某的雅阁汽车未能被追回。戎成武也证实在天都花园盗车的十几分钟过程中,没有碰到过小区的秩序维护员,小区的门口也没有阻挡汽车出入的栏杆。杨某认为,车辆的失窃与天都物业公司的秩序维护员未尽管理义务有直接的关系,天都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的车辆在天都花园内被盗,根据盗窃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天都物业公司在夜间疏于管理、秩序维护员人员在夜间未能勤勉尽职等情形,而且天都物业公司也没能提供案发当日小区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及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天都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瑕疵,其对杨某的车辆被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天都物业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8万元,即约占诉讼请求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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